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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办证指南

“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办理指南

第一部分:办理公证的流程

一、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三、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证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属于冀司通[2018]第88号文件规定的“最多跑一次公证清单”范围内的公证事项,材料齐全的当事人最多跑一次。2019年4月30日起还取消了“学历学位公证、结婚证公证、营业执照公证、未婚声明公证、身份证公证”五项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

五、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邮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部分:申请办理公证提供证明材料清单

一、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类

1.出生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能够证明公证申请人出生事实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下列选项中的一种或数种:

①《出生医学证明书》。

②户籍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③《独生子女证》。

④ 若为非婚生子女,提交亲子鉴定报告;若为弃婴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生父母情况证明。

⑤ 公证申请人父母离婚协议书中或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中记载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书。

⑥ 公证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⑦ 曾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出生公证书。

⑧ 美国、法国、泰国等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公证申请人提供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

2.国籍公证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户籍注销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户籍注销的原因证明。

4.曾用名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曾用名证明。如户口页、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曾用名。

(3)曾在公证机构办理的曾用名公证书。

5.学历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毕业证书。

6.学位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学位证书原件。

7.职务(职称)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公证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如聘任书、任命书、聘用合同。

(3)公证申请人持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8.法人资格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9.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负责人/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文件(包括按规定年检注册或备案)。

10.职业资格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与职业认定有关的其他批准文件。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11.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书原件。

12.预防接种证明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预防接种证原件。

13.身份证公证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4.护照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护照原件。

15.户口簿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户口簿原件。

16.录取通知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原件。

17.毕业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毕业证书原件。

18.学位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学位证书原件。

19.成绩单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成绩单原件。

20.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原件。

21.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护师证、注册会计师证等。

2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2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原件。如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等。

24.体检表(健康证)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体检表、健康证原件。

25.诊断证明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病历、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26.医学死亡(推断)证明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非三甲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推断)证明书原件。

(3)病历。

27.结婚证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原件。

28.离婚证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证原件。

29.在职证明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聘用合同。

30.收入证明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公证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税后收入证明。

31.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2.存款证明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银行存单或储蓄存款证明书。

33.商标(专利)证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

34.营业执照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

35.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经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

36.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文书原件。

37.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盖有翻译公司印章和翻译签字的中文译本。

38.住所地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户口簿。

39.居住地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有效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租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40.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41.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登记表、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等。

重要提示:

1、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

2、本通知所列公证事项,除依法不得委托的外,公证申请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公证。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公证机构能够调取本处历史公证档案电子数据信息的,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4、公证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公证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和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中载有本次公证所需案件事实的,公证机构可以从前述法律文书中摘录案件事实相关信息作为本次公证所需的事实证据,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5、能够证明公证事项事实的证明材料,只要形成证据链,即可采信。

6、公证员根据公证申请人对公证书的使用目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核定。

7、积极推行网上预约办理公证,在线预审证据材料,减少公证申请人少跑路。

8、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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