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证保障权利实现
来源:平安公证处发布时间:2016-04-12
2014年6月,谢某带着一份借款合同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了他一段辛酸的讨债历程。2010年7月,谢某的同学,腾飞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吴某来到他家向他借了10万元,表示两年以后还款,并支付利息。2012年借款到期后,吴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谢某碍于朋友的面子也没有追偿。一直到2013年年底,谢某因事需要用钱,来找吴某要钱,吴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
2014年年初,谢某再次来到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向吴某讨要借款,可是,吴某的秘书告诉他,吴某因工作原因到外地出差了,一切的事情必须由他决定才行。可是,眼看自己的钱要不回来,谢某只好找到自己的一个朋友周某,向周某说明了他的情况。
周某告诉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谢某听后,脸立刻变得刷白,周某立刻补充到《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听到这里,谢某说那我只要向吴某提出还款的要求不就结了,那我怎么才能让法院知道我向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过还款的要求呢?周某提议谢某可以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这样法院就会认可谢某向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还款请求的行为了。
第二天,谢某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提出了公证申请,谢某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了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交了催款函,公证员对谢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他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员友情提示:送达公证是证据保全公证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从公证事项上看该项公证业务既对发送信函、文书这一行为进行了保全,同时又将信函、文书的具体内容作为书证进行了保全,不仅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而且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