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房产买卖,公证来帮忙
来源:平安公证处发布时间:2016-06-12
现在不少市民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这一规定难住了不少市民,本想又投资又可以给子女留些保障,可因子女还未成年,出售他们的房产又成了一大难题。省会王先生夫妇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写在两岁的儿子王某名下。目的是为了投资,假如房价上涨就出售,假如不出售就给儿子留下一笔财富。几年后,王先生夫妇因挣钱多了,就想直接换一套面积大一点的房产留给儿子,为此选了一处靠近知名中学的一处学区房。想出售房产时却遇到了难题,被告知因儿子未成年,不能出售此房产。眼看房价越涨越快,自己的房产卖不出去,没有足够的钱,换不回想要的大房子。心里十分着急,找到了公证处咨询,想在法律层面上寻求法律帮助,并且一再声明出售房产不是自己想私吞了钱。经公证员仔细了解情况后发现,确实王先生夫妇确实想出售了这处房产,给儿子换大面积的房产并且将来购买后还会登记在未成年的王某名下。公证员建议王先生夫妇做了一份监护人声明公证,声明确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出售房产,并且新购入的房产仍然会登记在未成年名下,如有违返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拿着公证书王先生顺利的将房产出售,并且为儿子购回了一处面积更大的学区房。
法律小知识: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设的一种保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公证提示: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并非这个目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办理此项公证,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监护人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要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上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