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来认定无行为能力人
来源:平安公证处发布时间:2019-07-24
一大早,公证处就来了一名老太太。原来是老太太的丈夫王大爷今年年初时瘫痪在床,王大爷的退休金存折消磁了,补办退休金存折需要王大爷本人前往。偏偏王大爷不能出门,又不会说话,已经成了植物人,还需要退休金来维持日常生活的开销,这个急坏了王大妈。为此王大妈跑来公证处咨询,想让公证处出具公证来解决此事。公证员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向王大妈解释,公证处无权认定王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王大爷出具监护的公证,建议王大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选定监护人,再向银行申请办理换存折的手续。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当事人突发脑溢血成植物人,存折上的巨额资金因为家人不知道密码,跑了多次银行无法取款;某人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无法承担车祸官司的诉讼,赔偿费一直没有着落……碰到这种情况,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