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来源:平安公证处发布时间:2019-07-24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孙女士是夫妻,他们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小刚,今年6周岁。去年年初因为感情不和夫妻二人离婚,儿子小刚一直随张先生生活,去年8月份,张先生与刘玉结婚,再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叫玲玲。张先生和刘玉婚后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可新房刚交不久,张先生和刘玉就因车祸双双去世,刘玉的母亲和张先生的前妻孙女士为了小刚和玲玲继承这套房产的事情发生了纠纷,原因就在于小刚能否成为刘玉遗产的继承人?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本案中主要看小刚和刘玉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如有抚养关系则认为有继承权。
那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呢?一般来说继父母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以共同生活且提供了教育、生活等费用,对于已成年继子女如果共同生活且进行了相互照顾则互有继承权,如已成年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的则没有继承权。可实践中公证人员办证时,对于未成年继子女有抚养关系认为好认定,对于已成年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的则直接认定没有继承权,我认为这样有欠考虑,不能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子女参与继承,《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照该条,对于没有共同生活但如对于被继承人有照顾扶养应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