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公证的区别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2-07-31
在公证实践中,遗嘱继承和遗嘱受赠这两种形式容易混淆,二者都是当事人以立遗嘱的形式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生前表示处分的意思,而死后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有效形式,都能有效的、灵活的处分自己的遗产。但二者又有一定的区别:1、主体不同。遗嘱继承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赠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集体。2、标的不同。遗嘱继承的标的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亦无,而遗嘱受赠的标的仅包括财产权利,遗赠人不得将债务转移给受赠人。3、经公证的遗嘱发生效力后,公证机构的处理方式不同。遗嘱继承的处理方式是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遗嘱受赠的处理方式是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如果当事人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则遗嘱、遗赠的内容不得与协议内容相对抗。
上一篇:出国通常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下一篇:如何申办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