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2-06-07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⑤被继承人的遗嘱;

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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