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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