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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09-04-30

      对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货币、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者替代物、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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