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证明法律行为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6-04-14
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委托、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消;
财产分割、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拒绝付款、承兑,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
拍卖、招标、投标、开奖、评奖;
债务的担保;
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的承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亲子认领;
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委托、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消;
财产分割、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拒绝付款、承兑,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
拍卖、招标、投标、开奖、评奖;
债务的担保;
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的承认;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亲子认领;
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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