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为地铁工程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5-03-04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5日,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于某随同王乙来到我处进行咨询,于某声称其单位正在进行地铁3号线配套设施的征收工作,现有二户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无法确定应该由谁来签署征收协议,征收工作遇到了困难,故陪同王乙来公证处咨询看有无解决方法。公证员经过与王乙的交流,得到以下情况:被征收人王某和李某是原配夫妻,王某于1998年10月7日死亡,李某于2014年2月19日死亡,死亡前李某未再婚,两人死后留有夫妻共有房产一套。王某、李某的父母均早已过世。两人生前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子王丙、次女王丁,其中,长子王甲居住在北京,其表示不要财产,因年龄已大,身体不好,不想来回奔波。次子王丙于2014年2月1日死亡。王丙与方某是原配夫妻,只生育一女王A。王丙与方某于1995年离婚,其至死亡未再婚。公证员向于某、王乙回答说,由于房产所有人已经死亡,故要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确定继承人后,由继承人来签署征收协议。
      案情分析
      本案中继承关系复杂、多样,所涉人员众多。经分析,本案涉及三种继承关系:
      1、普通法定继承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是指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此,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四个子女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共同继承。
      2、代位继承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在本案中,因王丙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王丙应继承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女儿王A代位继承。
      3、转继承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在本案中,因王丙在其父亲王某遗产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王某遗产份额应由王丙的继承人即王甲、王乙、王丁、王A转继承。
      综合以上三种继承法律关系,王某和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为王甲、王乙、王丁、王A 。继承人不在本地,不想来回奔波的,也不要遗产的,可提供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具体在本案中,继承人经过协商,对王某、李某的遗产,王A放弃了代位继承权、转继承权,王甲放弃了继承权,由王乙、王丁姐弟二人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据此办理了上述继承公证,妥善解决了当事人的继承要求。继承人和征收管理部门顺利的签署了征收协议,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实际解决了地铁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地铁项目顺利实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案例评析
      对于继承人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如果每个继承人都要求继承房产,则房产分割份额太细碎,不利于房产权属登记和管理。因此,一般可通过继承人自行协商,有意愿继承的,有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有不愿放弃继承权的可以货币置换继承权,这样就能方便、清晰、快捷的继承遗产。
      结后语
      公证机关在地铁征收项目中除了办理继承公证之外还办理各种通知、公告的张贴、公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评估报告的送达、选举评估机构等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还进行一些沟通及法律、政策解释工作,公证工作为普及法律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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