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巩固婚姻的城墙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7-02-14
案情介绍:老张和老刘是二十多年的老夫老妻了,谁知道二人因为琐事吵架,竟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二人把唯一的一套住房协商给了刘阿姨。后来刘阿姨知道是自己误会了老伴,一时冲动让老伴跟自己办了离婚,等事情过去了,两人的气也消了,以前怎么过日子还怎么过,没过多久两人又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他们认为离了婚又复婚了,还是他们两个人,关系和财产归属都是回到最初的状态了。
在平安公证处组织的一次社区宣传活动中,刘阿姨向公证员提及此事,问公证员他们当时的离婚是不是还有效,公证员耐心向刘阿姨讲解到,虽然他们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当时二人的离婚是自愿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当时就发生了变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也是有效的,复婚不代表着离婚的无效。而当时约定的房产现在应属于刘阿姨的再婚前个人财产,和张叔叔是没有关系的。
刘阿姨这才明白是这么回事,由于对老伴心生歉疚,她想房子最好还能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公证员告诉刘阿姨,他们可以办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这处房子约定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刘阿姨听后放了心,第二天就和老伴到公证处办理了该项公证,拿到公证书刘阿姨心里的愧疚感少了很多。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平安公证处组织的一次社区宣传活动中,刘阿姨向公证员提及此事,问公证员他们当时的离婚是不是还有效,公证员耐心向刘阿姨讲解到,虽然他们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当时二人的离婚是自愿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当时就发生了变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也是有效的,复婚不代表着离婚的无效。而当时约定的房产现在应属于刘阿姨的再婚前个人财产,和张叔叔是没有关系的。
刘阿姨这才明白是这么回事,由于对老伴心生歉疚,她想房子最好还能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公证员告诉刘阿姨,他们可以办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这处房子约定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刘阿姨听后放了心,第二天就和老伴到公证处办理了该项公证,拿到公证书刘阿姨心里的愧疚感少了很多。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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