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稳定剂--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7-06-2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财富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人们的权利意识、财产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关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以往再婚夫妻咨询夫妻财产约定的比较多;而最近,年轻夫妻也开始对夫妻财产约定产生“兴趣”,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公证也不再是担心影响夫妻感情而羞于启齿的事情。最近,就有一对年轻夫妻来公证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温欣和叶青是一对典型的八零后夫妻,在经历了浪漫的爱情后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温欣和叶青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新生活刚开始,两人都卯足了劲的为自己的小家奋斗。几年后,二人有了自己的孩子,也终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有了真正的家。由于温欣的工作收入相对较多,因此在首付交纳和贷款偿还中,温欣的工资都占了大部分。生活总算是苦尽甘来,但令温欣不安的是,她发现丈夫叶青与一女性有暧昧往来,虽得到叶青的承诺,但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仍不能消除。最终,二人来到公证处,想咨询、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叶青表示,对温欣提出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想法其也同意,婚姻中虽有过不愉快,但感情尚可,二人都有收入可观的工作,不存在利用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解除彼此心中的芥蒂有什么不可呢?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对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旦选择了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婚前及婚内的财产权属即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下来。
      夫妻财产约定在效力上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能擅自修改或撤销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对外效力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即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知道该约定为前提,且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另外,夫妻不得以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恶意传传统,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由于温欣和叶青的房产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所涉房产尚存在抵押权。二人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仅在夫妻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房产的权属变更还需要在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后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温欣和叶青在充分了解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后,认为这对确定他们婚后财产归属、防止日后财产纠纷,并维持和谐婚姻关系具有很大作用,最终自愿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办完了夫妻财产约定,二人边走边商量着晚餐的去处。
      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夫妻财产约定似乎是伤感情的事,这其实是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误解。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任何夫妻都可以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确定财产归属、防止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得为家庭做出贡献的夫或妻一方保持经济独立,凸显其在家庭中的角色;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又能根据约定分割财产,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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