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遗赠公证,抚慰有情人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7-06-29

       一天,心情悲伤的常大爷来到了公证处,跟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家事,常大爷的儿子小常上个月去世了,小常前几年离了婚,后来谈了女朋友,二人准备要结婚了,小常却查出了癌症,病情恶化得很快,小常趁自己头脑清楚时立了一份遗嘱,并叫上了自己的两个朋友做见证,家里人也录了像。遗嘱的内容就是小常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公积金遗留给自己的未婚妻小孙,因为二人并没有登记结婚,以后小孙是不能作为小常的继承人的,为了感激小孙对自己的照顾,小常立了这份遗嘱。公证员耐心接待了老人,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告诉了常大爷,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公证员向常大爷讲解了办理该公证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几天后常大爷叫上老伴、小常的女儿、还有小孙来到了公证处,他们对小常的遗嘱内容都表示认可,公证员审查了遗嘱以及相关材料为小孙办理了接受遗赠的公证,常大爷心里松了口气,总算了却了一桩心事。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赠,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特留份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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