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找公证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7-08-09

      5 月份,某食品公司(下称甲公司)因其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动画形象被盗用而想到请公证处帮忙。甲公司委托两位律师向我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申请原因如下:甲公司以公司名义注册版权和商标权的动画形象近日出现在另一个食品厂(下称乙厂)生产的果冻包装袋上,除了动画形象极其相似之外,乙厂还盗用了甲厂的注册商标名称,一字没改,只在最后一个字上加了双引号,大大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和盈利。我处接受了甲公司的申请,派出两位公证员,来到乙厂生产的果冻的主要出售点之一 ―― 以批发果冻为主要业务的某营业部(下称丙店),由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将丙店出售的所有乙厂生产的果冻共 10 种各买两袋,并取得丙店盖章、写清楚产品牌子的收款收据一张,整个购买过程均由我处公证员监督并制作现场记录。将产品拿回公证处后,我处的摄像人员为每袋果冻拍摄了照片,然后再将产品装箱并贴上公证处封签,并制作封签的现场记录。封签后的产品由甲厂保存,产品的照片则由我处存档,我处并为甲厂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由丙店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页附后。这是我处至现在办理的一宗比较典型的 “ 打假 ” 取证的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就等于胜券在握。起诉到法院,公证书就是有力的证据。如果等起诉后才申请证据保全,往往就失去了取得证据的机会,因为侵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暴露,肯定会将作为证据的造假产品转移、隐藏,等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就极可能得不到任何有关的证据,这是其一。而与此相反的另一种可能是:假冒他人产品的侵权人知道了证据落在我们手里,意识到可能败诉,主动找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协商赔偿,达成和解,这样也就可以省去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样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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