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给债权人吃了“定心丸”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7-08-09

      一天,一位男子急匆匆地来到公证处,他告诉公证员,一个朋友向他借50万块钱,并且用房子做抵押担保,听说到公证处来做一份借款合同公证,可以最大地保障他的权利,就赶紧过来咨询办证的情况。公证员向他讲解到,借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就是指将来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借款,出借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该男子听后连连点头,于是与借款人一起来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年后,该男子再次来到公证处,找到了承办公证员,公证员看他焦虑不安连忙问他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他向公证员说道,之前借款的朋友只偿还了10万块钱,在借款到期后仍迟迟没有把钱还给他,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他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希望能尽快把自己的钱要回来。了解到情况后,公证员立马着手开始了债务核实程序,根据当初借款合同约定的核查方式,公证员履行完债务核实程序后为出借人及时出具了执行证书。出借人拿着此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很快开始了执行程序,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温馨提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其签订的以给付金钱或物品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予以证明的公证活动。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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