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有特殊效力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8-10-11

      公证机构在每天受理的行行色色的各类民事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的是不动产公证,而对不动产的处分中,选择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进行处分的,占很大的比例。赠与,意味着无偿给予,一般多产生在直系亲属间。公证机构在办理《赠与合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些赠与人在财产赠与后,忽然又反悔了,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双方签定的《赠与合同》,对此,公证机构能否予以支持呢? 
      近日,我处公证员接待了三位当事人:一对老年夫妇和他们的儿子。两位老人向公证员说明了来意,他们要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赠给自己的儿子。公证员按规定严格审核了他们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随后出具了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的一个星期后,这对老夫妇又来到了公证处,问公证员,他们前几日办理的《赠与合同》能不能撤销。公证员听后,向这对老夫妇详细讲解了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可以撤销的。
      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解答完后,公证员问这对老夫妇,作为受赠人,他们的儿子有无出现过上述情形,这对老夫妇听后,告诉公证员,他们就这么一个孩子,而且儿子对他们也挺好的,前几天办完公证后,回家考虑了一番,觉得财产不该这么早就给了儿子,所以想撤销。既然法律如此规定,他们也就不再考虑撤销了。
      友情提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在此,公证员提醒想要办理赠与的当事人,在选择公证时,要慎重考虑,不要因考虑不周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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