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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09-05-28
1、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3、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4、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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