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解难题
来源:平安公证处发布时间:2019-07-24
张女生去年年初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院,收益相当可观。去年年底在与广州的一家供货公司结算货款时,供货公司提供的货单明显与“实际供货签收单”不符,几经协商,供货公司要求张女士将“实际供货签收单”原件邮寄给至广州,说是只要收到原件就修改货款价格。张女士心想,这张签收单是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如果供货公司销毁原件后不认账怎么办?于是,张女士打通了公证处的电话就此事进行了咨询,并在邮寄前特地到公证处办理了“实际供货签收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果然不出所料,供货公司收到原件后就不认账了,并将张女士诉至法院,当时案件审理的关键就在于这张签收单,供货公司并不担心张女士拿出“实际供货签收单”的复印件,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张女士拿出了一份公证书,也正是这份公证书成为法官判定案件的重要证据。
公证员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事项。在上述案件中,法官正是以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来审理案件的。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单据、票证及相关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等付款凭证的开具和交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大家不妨采用这种方式作为保存证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