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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22-04-25
河北某文化传播公司是我市一家经营儿童教育的公司,获得了A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许可,双方早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该注册商标仅许可该公司使用,商标注册人都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过几年的用心经营,该公司在儿童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受到了家长的好评。近两年,该公司发现不断有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A商标进行儿童培训活动,打着该商标名号进行招生,从而获取学生家长的信任。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要求查看外地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近几个月所发布的抖音短视频以及微信朋友圈,该人发布的视频或文字中标有A商标的名称,代理人称其中有个别视频还是河北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原创,查看抖音中部分视频的评论,在留言中能体现出学生家长都在期待该公司来到本地开展培训。
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目睹下,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本处的手机,现场下载抖音短视频APP,通过搜索抖音号,查看了该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以及部分视频下的评论。随后,经检查该委托代理人手机的网络连接以及存储情况,在该委托代理人个人的手机微信中查看了该人近期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并截图保存。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将该保全证据公证书提交到了法院,侵权人面对有力证据不再辩驳,之后双方达成和解,侵权人得到了教训,当事人得到了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向国家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障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自身的商标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搜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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