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他人身份证办理公证被识破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6-03-22

       案情介绍:当事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父母是原配夫妻,房产本上登记的姓名是父亲名,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兄弟姐妹七人,其中长子后于父母死亡,与妻子共生育三子二女五名子女,房子准备由老儿子继承;房子坐落于本市。
      一大早,见到一行十多人来到我处,咨询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按照流程,公证当事人要首先进行身份证核验,这是多名当事人一一拿出身份证在身份识别仪上进行扫描、核对,但轮到死者的二孙子时,查验身份证多次不能通过审核,公证员根据身份证上照片五官仔细进行比对,发现本人与身份证照片上不像,但同行的其他当事人声称,此人之前出了较为严重的车祸,车祸中致使五官变形严重,后期做过一系列整容手术,因此与身份证上照片不像。当时负责办理此公证的公证员有些犹豫,马上上报领导,经研究决定暂缓出公证书,并由公证员继续进行补充调查。调查中,公证员多次与当事人联系,细心地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当事人终于承认造假,当天来办理公证的并非身份证上本人,而是找别人代替的,最终真相大白,我们的公证员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给当事人上了深刻的一堂普法课。
      其实发现虚假证明材料,并非公证的目的,惩戒只是手段,预防错、假证的发生,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保证我们办理的每个公证都是铁证,保证公证书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拥有永久保真的实力,才是我们的目的。

版权所有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89号(国际大厦西侧)长安广场九层
电话:0311-89105780 / 89105790
传真:0311-89105788 邮箱:pagzc@163.com
冀ICP备13018820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

首页
电话
短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