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公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公证处   发布日期:2019-03-01

      A公司的代理人周某来到我处,称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但七年前就不来单位上班了,根据公司规定,近期清理不在岗人员,已多次通过电话及当面送达通知等方式对其进行催促,但王某至今仍未来单位上班。而在王某不在岗期间,A公司一直向其发放了基本工资。为了避免王某不来上班又提出要求发放绩效奖金等无理要求,A公司准备再次向王某邮寄送达《限期报到通知单》,通知其限期到公司人事综合部报到,如逾期未到,将按旷工处理。为了增强证明的效力,全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该邮寄送达公证。
      公证员核查其提供的公司证件、授权文件等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将周某拨打电话申请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以及收寄人员到我处后,周某邮寄《限期报到通知单》的过程进行了证明。周某拿到公证书后及时向公司做了汇报,公司有了公证书的保障,对避免以后的纠纷更有了一分把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多,失信违约的情况也不断增多。法治社会中,对于守约方,固定自身履行义务、尽到责任的证据,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邮寄送达公证,更强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履行发送各类文件的通知义务,由于公证员的身份和职责特点,文书送达的效力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证明。在各类证据保全公证中,由于公证员在证据保全工作中的直接验证和确认,也能够显著提升保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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